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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作者:法律事務部 編輯:來源: 發布時間:2014年12月15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建筑市場,規范建筑工程招標投標行為,依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土木建筑、線路管理敷設、建筑裝飾裝修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及其附屬設備的招標投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建筑工程招標投標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和擇優定標的原則,禁止以投資渠道、工程專業性和地方利益為由,或者利用其他形式搞地區封鎖和部門壟斷。
    第四條 地、州(市)應當建立和完善統一的建設工程有形交易市場,為建設單位依法組織建筑工程招標活動提供完善的服務。
    第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區建筑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
    有關專業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地本專業建筑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的具體組織和實施。
    第二章 招標方式與范圍
    第六條 建筑工程招標,根據工程的性質、規模、復雜程度及其他條件采取下列方式:
    (一)競爭性招標(公開招標)。招標單位對投標單位不加數量限制,有意投標單位均可參加投標;
    (二)有限競爭性招標(邀請招標)。招標單位邀請5家以上的單位參加投標;
    (三)議標。招標單位邀請2家以上的單位進行投標協商談判。
    競爭性招標,應當在建設工程有形交易市場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報刊上公開發布招標公告。
    有限競爭性招標、議標,可在建設工程有形交易市場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報刊上公開發布招標信息。
    第七條 下列建筑工程應當采用競爭性招標或有限競爭性招標:
    (一)勘察設計
    1、由政府或公有制單位投資(含控股、參股)及政府提供保證使用國外貸款投資的二級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新建工程200萬元以上的裝飾裝修和改、擴建工程30萬元以上的裝飾裝修工程的設計;
    2、城市重要地段和沿街主要建筑、大中型城市雕塑、紀念性建筑及風景游覽區的主要建筑的設計;
    3、一級以上的公共建筑、16層以上高層住宅和總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區的設計;
    4、大型專業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事業建筑工程的設計;
    5、符合本條1至4項規定的30萬元以上的巖土工程、水文地質工程。
    (二)施工及附屬設備采購
    由政府或公有制單位投資(含控股、參股)及政府提供保證使用國外貸款投資的下列項目:
    1、投資50萬元以上或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2、新建工程投資200萬元以上或者改建、擴建工程投資30萬元以上的裝飾裝修;
    3、估價20萬元以上建筑工程附屬設備的采購。
    其它渠道投資用于商品住宅和市政、公用事業的建筑工程。
    本條規定實行招標發包的工程,凡屬政府或公有制單位投資(含控股、參股)及政府提供保證使用國外貸款投資的,應當采用競爭性招標。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議標;
    (一)建筑工程中的主要技術受專利保護的;
    (二)只有少量潛在投標單位可供選擇,或者報名的投標單位達不到規定數量的;
    (三)屬于配合主要項目發揮使用功能的小型附屬工程。
    第九條 對不適宜招標的保密工程、搶險救災工程以及設計、施工單位自建自用的建筑工程,建設單位可以直接發包。直接發包的工程,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管理權限,報有關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備案。
    外商獨資、外國政府贈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商有特殊要求的中外合資、合作工程項目,依法采取國際慣例招標發包,也可按本辦法招標發包。
    第十條 工程投資較大、建設周期較長的大中型專業建筑工程,可以按國家有關規定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通過招標擇優選定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提出可行性研究方案,并完成勘察設計。
    第十一條 招標投標應當在建設工程有形交易市場進行,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為規避招標,將建筑工程項目化大為小。
    第十三條 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實行招標發包的建筑工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實施監督和管理:
    (一)大型專業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事業建筑工程的設計;
    (二)一級以上公共建筑、16層以上高層住宅和5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區的設計;
    (三)自治區投資500萬元以上或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中央駐疆單位、自治區各部門、各地區及其所屬單位投資2000萬元以上或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的施工;
    (四)投資500萬元以上的裝飾裝修工程的設計、施工;
    (五)30萬元以上的巖土工程、水文地質工程;
    (六)估價300萬元以上建筑工程附屬設備的采購。
    其它項目的招標投標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實施監督和管理。
    第十四條 建筑工程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勘察、設計
    1、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已經批準;
    2、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許可證;
    3、勘察設計所需技術、基礎資料齊備,具有勘察、設計要求說明書。
    (二)施工及附屬設備采購
    1、已按規定批準立項并列入年度計劃,或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2、已辦理工程報建手續;
    3、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4、有滿足施工需要的圖紙和技術資料;
    5、取得財政、審計或者銀行對跨年建筑工程資金基本落實,當年竣工建筑工程資金全部落實的審核文件或資信證明;
    6、附屬設備采購有設計圖規定的設備清單及便于訂貨的技術資料和設備概算,非標準設備還應具備完整的設計圖紙;
    7、單獨進行裝飾裝修工程招標的,裝飾裝修設計方案已經確定,與其相關的土建、安裝等工程進度達到裝飾裝修工程施工的要求。
    第十五條 招標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進行招標,選擇一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其中一項或多項分別進行招標,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
    招標單位將勘察、設計平行招標的,必須選定其中一個勘察、設計單位為主設計單位負責整個工程項目的總體協調。
    除單獨設計的工藝技術性較強的專業部分和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2項規定數額裝飾裝修工程外,招標單位不得將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單體工程的設計、施工肢解成若干部分招標。
    依法單獨發包的裝飾裝修工程,提倡由具備相應設計、施工資質的裝飾裝修單位一并承包。
    第十六條 總承包單位依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或征得發包方同意,可以按下列方式對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實施分包:
    (一)勘察、設計總承包單位可以將總包的勘察、設計業務中的某一專業或非主體部分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分包;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可以將總包工程中工藝技術性較強的專業部分的施工任務和新建工程200萬元以上、改建、擴建工程30萬元以上的裝飾裝修任務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承包單位,但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自行完成。
    分包單位不得將分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十七條 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的一般程序
    (一)向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提出招標申請;
    (二)編制對投標單位的資格審查文件、招標文件和標底;
    (三)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招標邀請書;
    (四)投標單位申請(報名)投標;
    (五)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并向符合條件的投標單位發出招標通知書;
    (六)向合格的投標單位發售招標文件及設計圖紙、技術資料、設備清單等;
    (七)組織投標單位踏勘現場,對招標文件、設計圖紙、技術資料、設備清單等進行答疑,形成文字紀要;
    (八)投標單位編制并遞交投標文件;
    (九)建立評標委員會,制定評標、定標原則和方法;
    (十)召開評標會議,審查投標文件;
    (十一)依法組織評標,選擇中標單位;
    (十二)發出中標通知書;
    (十三)與中標單位簽訂合同。
    第三章 招 標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自行組織招標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代理招標,應當具有與招標工程管理相適應的經濟、技術管理人員,具備編制工程招標文件和標底、審查投標單位資質、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并取得工程項目管理資格證書。
    不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招標代理機構依照委托合同的約定,代理建設單位從事招標業務。
    第十九條 招標申請書應當載明招標工程已具備的條件、擬采用的招標方式和對投標人的要求等。
    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招標申請書之日起7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第二十條 招標公告或者招標邀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單位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工程的簡況和基本要求;
    (三)獲取招標文件的地點、時間和辦法;
    (四)招標文件收取的費用;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二十一條 招標單位按下列內容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并將審查結果書面告知投標單位:
    (一)法人證書、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委托書及被委托人身份證,工程勘察證書、工程設計證書和收費資格證書,施工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安全資格證書;
    (二)設備生產廠家需提供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有關檢驗報告;
    (三)承包單位主要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和資金、設備、其他設施狀況;
    (四)近三年完成的主要建筑工程及質量等級,設備生產廠家需提供設備生產能力、生產銷售情況,合同履約狀況;
    (五)當年簽訂的主要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供貸訂單一覽表。
    投標單位有義務向招標單位提交能證明本條規定條件的法定證明文件或其他資料。
    第二十二條 招標文件應當分別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招標工程的性質、規模、工期、設計進度及深度、主要技術要求,施工和設備采購招標還需附招標工程的圖紙及設備清單;
    (二)提供裝飾裝修材料樣品的要求;
    (三)施工和設備采購投標價格的計算要求及方式;
    (四)投標單位的資質和資信證明文件;
    (五)現場踏勘的日期和有關安排;
    (六)開標、評標、定標日程安排,評標原則及辦法;
    (七)投標保證金的數額或者其他擔保方式;
    (八)對未中標單位支付勘察、設計方案和投標文件成本費的額度及方式;
    (九)對中標單位提供的配合條件;
    (十)投標文件編制、密封、印鑒、投標地點、截止日期及載有其他需要說明事項的投標須知;
    (十一)主要合同條款;
    (十二)勘察設計招標文件還應包括:
    1、經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招標的,須提供經批準的立項文件;
    2、規劃設計條件;
    3、勘察招標還需工程概況、建筑物的結構類型、層數、高度、跨度及最大荷重、主要建筑物總平面圖及其它特殊要求;
    4、提交勘察、設計資料的內容、方式和時間。
    第二十三條 施工招標要求交納投標保證金的,在招標文件中還應明確其額度。數額按工程(設備)投資總額確定,最高不得超過10萬元。
    第二十四條 建筑工程施工、設備采購招標,一般應當編制標底,也可采用無標底競標方式。標底由具備相應資質能力的招標單位或其委托的中介代理機構編制。
    標底編制的原則和方法:
    (一)編制標底應當以招標文件及有關資料為依據,工程造價控制在核定的概算或建設單位可承受的投資包干限額以內,如有突破,需經原批準機關追加投資或落實資金來源;
    (二)標底價格由成本、利潤、稅金及風險系數組成,依照工程造價管理部門頒布的規定、定額和計價規則,或以機電設備市場平均價格為基數,綜合不可預見費和技術措施費等相關費用編制。
    (三)招標單位要求縮短工期20%以上的,應當向投標單位支付提前工期所增加的費用;招標單位要求建筑工程質量達到優良標準的,應當執行優質優價的原則。
    第二十五條 招標單位應當按照招標通告或者招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發售招標文件。招標文件發售后,招標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其主要內容,確有需要澄清或者進行非實質性修改的,報經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批準后,在投標截止日期7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單位,其變更內容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除不可抗力外,招標單位在發布招標通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后,不得終止招標。招標單位終止招標給投標單位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第二十六條 招標文件發出7日內,招標單位可以召開答疑會。形成的答疑紀要作為招標文件的補充,在投標截止期7日前送達所有投標單位,并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七條 發出招標文件至投標截止時間,小型工程一般不少于15日,大中型工程一般不少于30日,對專業工程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對于大型或者技術復雜工程的施工,招標單位可以采用技術標、商務標兩階段招標。
    在技術標階段,招標單位就投標單位提出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技術、質量及其他方面的建議與投標單位進行談判。
    在商務標階段,招標單位向獲準通過的投標單位提供正式招標文件,投標單位根據正式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投標價格在內的最終投標文件。
    第四章 投 標
    第二十九條 參加投標的單位應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或者通過資格審查。區外勘察、設計、施工隊伍進疆承攬工程的,須向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核準獲得承接業務許可后方可參加投標。
    第三十條 投標單位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認真編制投標文件。
    (一)勘察、設計投標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 1、投標函;
    2、綜合說明書;
    3、勘察方案及勘察施工組織方案;
    4、主要設計圖紙:總平面圖,首層、標準層、非標準層、頂層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主要剖面不少于2個),公共建筑需建筑渲染圖,必要時附鳥瞰圖、模型;
    5、工業項目的工藝流程、設備選型、主要建筑物的總體布置;
    6、主要經濟指標(包括工程投資估算、經濟分析、經營型建設工程的經濟效益)、主要設備清單及三材用量;
    7、主要施工技術要求;
    8、勘察、設計進度和勘察、設計取費標準、方法及收費;
    9、主要設計人員名單及資歷簡介。
    (二)建筑施工及附屬設備采購投標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
    1、投標函;
    2、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設備、生產(供貨)單位提供設備選型方案及說明;
    3、承擔該項目施工的項目班子情況;
    4、投標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
    5、計價規則、計價方法及投標價格;
    6、招標文件要求具備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一條 投標文件應當字跡清楚,內容齊全,表達準確并加蓋投標單位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及技術負責人印鑒,勘察設計單位還需專業技術負責人簽名、加蓋勘察設計單位資格章、注冊師執業章。
    投標文件應當在規定的日期內密封送達投標地點,逾期送達的,招標單位不應開啟并應退還投標單位。
    投標單位在投標截止日期前,可以用正式函件對已提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者撤回。
    招標單位收到投標文件應當出具簽收證明。
    第三十二條 投標單位不得采用賄賂、給回扣和其他好處等手段使招標單位作出某一決定或者采用某一程序。
    投標單位不得串通投標,故意抬高或者壓低標價。
    第五章 開標、評標、定標
    第三十三條 開標應當由招標單位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時間、地點和程序公開進行,邀請評標委員會、投標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代表參加,當眾宣布評標、定標原則和辦法,檢查投標文件及補充函件,經投標單位確認后當眾拆封,凡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為有效投標文件。
    招標單位應當當場公布有效投標文件的主要內容和標底。
   第三十四條 投標文件一經啟封,評標、定標的原則、辦法不得更改。
    第三十五條 評標由招標單位的代表和受聘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總人數應為7人以上的單數,其中專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評標委員會的負責人由招標單位的代表擔任。
    評標人員不得與投標單位有利害關系,評標人員不得泄漏有關評標的情況。
    第三十六條 評標應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原則、辦法進行,對投標方案、工期(生產、供貨期)、主要材料用量、質量保證、報價以及投標單位經營業績和信譽等進行綜合評價、比較,提出評標報告,擇優推薦1至2家為中標候選單位。
    第三十七條 勘察設計方案定標后,應由中標單位進行施工圖設計,且主要設計人員不得擅自變動,如因特殊理由,另外選擇勘察設計單位或調整主要設計人員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變動設計單位的,報有管轄權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批準,按本辦法重新組織招標,并應付給中標單位該項目標準勘察設計費的30%作為補償;
    (二)變動主要設計人員的,應當征得招標單位同意,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八條 實行有限競爭性招標的,招標單位應按合同的約定,向投標單位支付勘察、設計方案和施工投標文件的成本費。
    第三十九條 施工、設備采購定標由招標單位在評標報告推薦的中標候選單位名單中選定。
    招標單位在定標后7日內向中標單位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書面通知未中標單位,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四十條 中標通知書發出30日內,中標單位應與建設單位,依據招標文件、投標書、答疑紀要和中標通知書等簽訂工程承發包合同,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備案,接受監督。合同的主要條款內容應與中標文件內容相一致。
    招標單位不在中標候選單位中選定中標方,或者中標單位拒絕簽訂合同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下列內容加強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一)審查招標申請,確認招標單位是否具備招標資格,招標工程是否具備招標條件,招標方式是否符合規定;
    (二)審查招標文件,確認標底編制和評標的原則、標準、方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三)監督開標、評標、定標活動,重點監督開標是否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評標是否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原則、標準、方法和程序進行,定標是否依據評標報告中所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擇優選定,工程是否發包給依法中標并具有相應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的承包單位;
    (四)對備案的工程承包合同的主要條款的合法性進行監督、指導,對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檢查。
    第四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影響依法進行的招標投標活動。
    第四十三條 對于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提出書面質疑和投訴。受理機關應當及時予以查處,對違規行為嚴重且尚未定標的,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有權暫停招標投標進程,如已定標,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有權否決。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投標人參與招標投標活動,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五條 建設監理招標投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過去頒布的招標投標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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